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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粮食集团原董事长刘宪鲁被判无期徒刑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6月30日09:25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长春6月30日消息 (记者刘源源)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判处吉林粮食集团原董事长刘宪鲁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子刘庆中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被告人刘宪鲁1945年9月出生,是吉粮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兼党委书记。曾担任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008年5月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被刑事拘留。1968年出生的刘庆中是刘宪鲁的儿子,为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原财政局局长。

  法院审理查明:1995年,长春市新三合公司法人东方(另案处理)为得到时任吉林省粮食厅副厅长的刘宪鲁在其生意上的帮助,由东方出资人民币155万元,为刘宪鲁的女儿及女婿办理移民加拿大的手续。

  1999年,东方向刘宪鲁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投资房地产,刘宪鲁表示同意,并委托时任双龙粮库主任李某,与大连运销公司签定了联合收粮的假协议,从大连运销公司调入双龙粮库人民币1000万元,并存入了李某新开的账户中,东方找到李某要求转款,被李某以刘宪鲁未同意为由拒绝,经多次沟通后未果。东方扬言欲举报为刘宪鲁女儿夫妇办理移民加拿大一事,刘宪鲁无奈,同意将500万元转借给东方用于个人经营,至今未还。

  2001年10月,刘庆中找到刘宪鲁,提出借一辆轿车给妻子。刘宪鲁便找到吉粮集团下属收储公司经理朱某,要求帮助借一辆轿车。朱某便安排给公司业务合作伙伴大连一家公司的经理赵某,赵某花29.8万元买了一台本田雅阁轿车,送给了刘庆中夫妇。2003年,刘庆中将该车以29.5万元卖给吉粮集团科技信息公司。后刘庆中用该卖车款购买了一辆奥迪A4轿车。

  另外,法院还查明了刘宪鲁父子受贿、挪用公款等40余项犯罪事实。

  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宪鲁利用担任吉粮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职务之便,与刘庆中及个人共收受他人人民币878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挪用公款人民币500万元给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刘庆中利用其父刘宪鲁的职务之便,收受他人人民币187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刘宪鲁除收受东方人民币155万元外,其他受贿犯罪均系其主动交代,属坦白,其收受赃款已被追缴。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宪鲁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刘庆中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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