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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出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6月30日18:37  南海网

  南海网6月30日消息(本网实习记者邓宇)6月30日,南海网记者获悉,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构建和谐社会,海南省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印发了《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户第二轮土地承包确权的土地面积达到50%及以上的农村家庭,其家庭成员中的在册农业人口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范围。本《办法》实施前的被征地农民由于已经采取了劳动力安置或货币安置的办法,不再按本办法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上述人员生活保障具体办法由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分别按50%、20%、30%承担。政府承担部分按规定纳入征地补偿成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承担部分分别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支付。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具体人员名单,由被征地农民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报乡、镇政府核准后予以公示,经公示没有异议的,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经了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为:个人对应的缴费档次乘以180个月。缴费档次根据被征地农民失去农用地情况分为下列三个档次:一是失去90%及以上农用地,属城市规划区内的,按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0%的档次缴费;属城市规划区外的,按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0%的档次缴费。二是失去70%及以上不足90%农用地,属城市规划区内的,按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60%的档次缴费;属城市规划区外的,按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60%的档次缴费。三是失去50%及以上不足70%农用地,属城市规划区内的,按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0%的档次缴费;属城市规划区外的,按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0%的档次缴费。

  依据《办法》,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承担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应分别按各自分担的比例在征地时一次性足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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