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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要求镇政府公开拆迁信息终审胜诉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05日01:50  新京报

  本报讯 (记者朱燕 王殿学) 家住昌平的李某向昌平区北七家镇政府提出申请,要求镇政府公开拆迁信息遭拒。李某为此告上法院。日前,一中院首度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认定政府与租户的拆迁补偿协议及有关法律依据不属于个人隐私,终审判令镇政府对李某公开信息。

  这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一年多来,北京市民首次通过诉讼获得知情权。

  争议

  拆迁信息是否涉个人隐私

  据了解,李某要求公开的拆迁信息涉及镇政府跟租户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拆迁法律依据和补偿标准,镇政府与第三人拆迁协议的全部内容,以及相关单位征用土地面积。

  镇政府受理申请后征询了第三人的意见,在第三人表示不同意公开的情况下,作出了“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告知书”。镇政府认为,李某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涉及个人隐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3条规定,“权利人不同意公开,本机关不予公开”。李某将镇政府诉至法院。

  一审

  判令镇政府公开部分信息

  今年4月2日,一审法院判令镇政府对李某提出的“镇政府跟租户们的拆迁补偿协议;北七家镇政府拆迁的法律依据补偿标准”的申请内容作出答复,同时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李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终审

  信息不公开缺乏法律依据

  一中院审理认为,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信息,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并提供查询的便利。

  对政府信息中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征询第三方的同意。如果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行政机关应予以公开。

  由于李某申请公开“镇政府跟租户们的拆迁补偿协议;北七家镇政府拆迁的法律依据补偿标准以及北七家镇政府拆迁的法律依据、补偿标准”的内容与第三人的隐私无关,镇政府以“李某的申请涉及第三方的利益,权利人不同意公开”为由,决定不予公开的行政行为缺乏法律依据。

  由于李某要求镇政府公开的第三人有关拆迁的全部信息,第三人不同意公开,且该申请又不涉及公共利益,镇政府决定不予公开的行政行为不违法。据此,一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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