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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宏瑞:保护产权人等于保护知识经济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07日14:55  《小康》杂志

  保护知识产权可不可以跨越现有的政府的知识产权局或法院的知识产权庭?也许我们到了一个面对中国全体知识产权 人搞“统战”的时候了!其实,保护本国的知识产权人、就是保护本国的知识经济。

  采写/《小康》记者孙晓青

  《小康》:从这个案子中,有哪些关于知识产权的问题是值得深思的?

  赵宏瑞:刘宝顺的案子最明显的一个问题是,政府登记机关“公示公信”出来的民事行为效力模糊、甚至无效。

  各类财产权利的登记备案,本身对于各类维权,特别是不动产维权、股份维权、知识维权都是重要的。这在法律上体 现为“公示公信”的原则,目的是明确财产归属、方便财产的定价和市场流通。

  本案发生的矛盾,在于登记机关“公示公信”出来的知识产权权属信息可能是错的!这样一来,发给市场经济的信号 也就可能根本地“公示公信”错了。错了的代价,可能涉及数百亿市场价值的终极权属。

  法律往往通过“公示公信”来表明权属,但法律规定:确认权属,要依据民法、合同法,也就是说这些财产权利的原 始取得,要么是你亲手创造的、要么是你基于真实意思的合同转让而买来的;确认财产权利的合法取得,是确定财产权属的关 键,它不受“公示公信”和登记备案的法律影响。一般来讲,错误的“公示公信”往往潜藏着财产权利违法取得的情形。

  刘宝顺的案子恰恰体现了“确定权属”与“公示公信”的矛盾。解决这个矛盾就需要改良法律。十六大、十七大所规 定的建设法治国家目标中,都有改良法律一项。

  《小康》:如何看待金融危机背景下、产业转型期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

  赵宏瑞:保护知识产权人等同于保护知识经济。德国在这方面的做法值得借鉴。德国的法律规定:版权作者和所有权 人只能是自然人、而非美国法律和我国法律规定的那样——因雇佣、投资、转让民事关系产生的版权可以归公司法人拥有。德 国法律锁定保护自然人,是更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人的手段!也许在法律改良这个具体问题上,我们有必要弃师于美、借鉴于 德了。

  知识产权的背后等于知识经济,保护本国的知识产权也就是保护本国的知识经济,保护知识产权人当然也等同于保护 知识经济。我们耳熟能详的对知识产权人最好的保护的例子,就是袁隆平。但从我国市场经济中的知识产权人保护面儿上看, 似乎还不足够宽泛。政府登记机关并没有统计数字公布我国有多少个专利发明人,我们感到国家目前实际拥有知识产权的人口 比例并不高,我国以前也没有像西方那么长的知识产权保护历史,可以说,每一位中国专利发明人,都应当是“重点保护对象 ”!

  我们的政府统计我国的煤炭储量、统计我国的石油储量,但其实,还更应当统计我国的知识产权人口储量!据了解, 中共中央统战部在提出“社会新阶层”理论时,可能有对“我国的知识产权人口储量”进行过粗略估算。这部分人口,拥有中 国一半的知识产权,同时拉动中国三分之一的就业和税收。目前看来,知识经济的意义,要远高于其对国内税收的贡献,及对 消化社会就业的贡献。

  《小康》:如何建立一个相对完善的知识经济创新保护体系和机制?

  赵宏瑞:其实,仅仅干巴巴地公布法律是不够的,政府在配套政策层面也应有所作为。但目前来看,我们还没有看到 我国知识产权人、作为“社会新阶层”之重要一员的政府配套保护、扶持政策的系列出台。比如,政府人事部门可以建立“国 家知识产权人口档案”、科技部门可以建立“中国知识产权的产业化梳理与促进机制”、政府知识产权登记部门可以从事“中 国知识产权的权属理顺与确认计划”、最高法院系统可以建立独立的“中国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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