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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凤阳6-21特大爆炸事故查处渎职犯罪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11日10:30  正义网-检察日报

  本报合肥7月10日电(记者 吴贻伙) 记者今天从安徽省检察院获悉,凤阳“6·21”特大爆炸事故(本报6月23日一版曾作报道)存在渎职犯罪。经过安徽省三级检察机关的督办、领办和主办,7月7日,凤阳县检察院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分别对该县公安局大庙镇派出所所长葛洪标、民警杜学胜、仲伟强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此外,截至7月初,当地公安机关已对事故企业法定代表人曹培俊等10人以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等罪名立案侦查。

  检察机关初步查明,凤阳县晶鑫矿业有限公司(下称晶鑫公司)系石英砂加工企业,无购买、使用和储存爆炸物品资质,但却非法从事矿山开采。今年以来,该公司使用有购买资质的登宝矿业公司和杜氏矿业公司的《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多次非法购买炸药开采矿山,且爆破后剩余炸药未回库储存,而是存放在公司办公楼一楼仓库里。凤阳县公安局大庙镇派出所民警杜学胜、仲伟强,在负责对辖区内民爆物品监管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晶鑫公司使用非法购买的炸药开采矿山,且在现场勘查审核炸药用量不准确,导致爆破后大量剩余炸药未能回库。大庙镇派出所所长葛洪标任职期间,工作严重失职,辖区内开矿爆破作业管理混乱,安全隐患严重,致晶鑫公司存放在办公室内剩余炸药(10吨以上)发生爆炸,造成17人死亡,4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600万元以上的严重后果。检察机关认为,葛洪标、杜学胜、仲伟强三人的行为已涉嫌构成玩忽职守罪,遂予以立案侦查并刑拘。

  据了解,凤阳“6·21”特大爆炸事故发生后,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三级检察机关迅速反应,立即启动突发事故应急处置机制,组成“6·21”爆炸事故调查组,由省检察院督办、市检察院领办、县检察院主办,彻查此次事故背后的渎职行为。安徽省检察院反渎局所派人员还同步介入省应急事故处理小组的联合调查工作。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和深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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