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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名妇女带头围堵鄂州市政府大门被行拘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14日09:20  荆楚网

  荆楚网消息(通讯员夏阳、实习生方婷)7月13日,记者从鄂城公安分局获悉,7月10日,朱某某、董某某、江某某、王某某、肖某某等5名妇女因多次、长时间围堵鄂州市政府大门,其行为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予以15日行政拘留。

  据了解,5月8日,朱某某等人还在江碧路三面像人车密集段堵路,致交通中断一个多小时。7月10日上午8点,朱某等人鼓动30余名群众将市政府办公楼大门围堵,严重干扰机关正常办公秩序。直至下午5时许,经多方教育疏导无效后,公安机关对拒不听从劝阻、长时间围堵市政府大楼、扰乱办公秩序的5人强制带离现场予以拘留。对其他人员经现场训诫后,由社区干部带回。

  公安机关负责人表示,堵门堵路、违法必究,即使是合理诉求也要以合法途径表达。今后对这种堵门堵路的违法行为,将加大依法惩处力度。

  记者点评:

  公安机关对带头堵门堵路人员强制带离,依法拘留,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是维护法制尊严的需要,也是维护良好治安秩序的需要。

  群众的合理诉求必须通过正当途径来反映,渠道也是畅通的。即使再有道理,也不能采取违法手段;否则,无论年龄大小、性别不同、职务高低,都必须严肃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聚众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政法机关还要予以劳教、判刑。

  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坚持有法必依,严格依法办事,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广大群众要认真学法、懂法、守法,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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