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太原7月14日电(记者 胡靖国) 记者近日从山西省人民检察院获悉,山西襄汾县原县委书记亢海银、县长李学俊等10名公职人员因涉嫌职务犯罪被依法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山西襄汾县原县长李学俊、襄汾县原副县长韩保全、山西省临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局长王有顺、临汾市国土资源局原副局长史樊元、临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总工程师郭宏安、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局原副局长桑海明等人,在对襄汾新塔公司的监管过程中,放任该公司长期非法生产,最终导致尾矿库溃坝,造成276人死亡、3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9600多万元,后果极其严重,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在溃坝事故发生后,亢海银、李学俊二人谎报事故原因,瞒报死亡人数,构成滥用职权罪。临汾市国土资源局原调研员郝满堂不依法审核把关,纵容新塔公司非法开采矿石,导致该矿尾矿库溃坝,构成滥用职权罪。
此外,亢海银在担任山西省汾西、浮山、襄汾县委书记期间,收受他人贿赂共计7.3万元;李学俊在担任山西省隰县、襄汾县县长期间,收受他人现金共计4万元;桑海明在任职期间,收受山西省古县某煤矿现金1万元,3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
浮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原职工刘治国、中国农业银行临汾分行原副行长贺卫萍(亢海银之妻)受亢海银的指使,将其受贿所得的7万余元转移,并以种种谎言加以隐瞒,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亢海银、贺卫萍夫妇对其家庭财产支出与收入的差额部分人民币107万余元及6660美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李学俊及其家属对其家庭财产中121万余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亢海银、贺卫萍、李学俊3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