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证券日报》
自2007年6月22日被双规之日起,中石化集团前总经理陈同海的案件持续了两年多。
15日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陈同海做出一审判决,认定陈同海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陈同海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总经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
一位接近中石化的知情人士称,估计会有一些管理人员会因陈同海受到牵连,职务会发生变化。但具体情况现在尚不明朗。
受贿近两亿 陈同海走上不归路
北京市二中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至2007年6月,陈同海利用其担任中石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便利,在企业经营、转让土地、承揽工程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9573亿余元。
案发后,陈同海退缴了全部赃款。
法院认为,陈同海论罪应判死刑,鉴于其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并检举他人犯罪线索,故从轻判处死缓。
有媒体报道称,陈同海为人霸道,是中石化公司内部人见人怕的“霸王”。他自恃是正部级高官,每月公款花销达120万,平均每天挥霍4万元。监察部、国办曾找他谈话,要他注意影响,不能挥霍,陈竟然回应说:“每月交际一、二百万算什么,公司一年上交税款二百多亿。不会花钱,就不会赚钱。”
过度的挥霍及个人私欲的膨胀,使陈同海迷失了方向。一位接近中石化的知情人士分析表示,陈同海处于正部级的位置,公司涉及的利益又很大,平时受到的诱惑很多,“稍微松一松口,就会陷入腐败的泥潭。”
有网民提出疑问:陈同海犯罪不仅仅是缘于他个人权力的急剧膨胀,也说明了我们的监督存在一定的漏洞。
对此,政法大学某刑法学专家表示,“陈同海们”的被查处,恰恰反映了我国对国企监管体制的日益完善和透明化。“陈同海掌管着大型国企的生产经营,也曾做出很不错的业绩。而一旦犯罪,法律绝不会网开一面。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特殊的人,也没有特殊的权力。”
中石化高层 能有人受牵连吗?
陈同海东窗事发,免不了会在中石化内部掀起不小的波澜。
记者多次致电中石化,电话皆无人接听。
一位接近中石化的内部人士告诉记者,中石化内部估计会有人员被牵扯,但具体的情况尚不明朗。“被牵连的人职务会有变化。但目前来看,对其它关联人还没有太大调整,主要是希望大家好好干,因为公司还需要正常发展。人员调整会慢慢显现出来。”
作为一位正部级高官,陈同海是2007年落马国企高管中级别最高、掌管企业规模最大的一位,将给后继者以深刻的警示意义。
此前,有评论客观地认为,陈同海近几年在中国石化建树颇多,最大的功绩是提升了利润率和建立了较为健康的市场化形象,包括建立更加合理的薪金制度、加强海外战略的执行和大刀阔斧地进行资产重组等。
作为中石化的“一把手”,陈同海几乎每年都会在中石化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上强调廉洁问题,在网上可以看到2005年、2006年关于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所做的报告。现在看来,实在是极大的讽刺。
据接近中石化的知情人士称,陈同海的案件对公司的影响很大。“目前中石化的有牵连的管理层比较忌废讳这个事件,很少有人公开议论。”
“出这样的案子,与公司的管理制度不够完善也有一定关系。”上述知情人士如是说。
庭审结束后,陈同海没有明确表示是否上诉。法律界人士表示,一审结束后十日内,陈同海可提出上诉;过期则一审判决生效。
陈同海简介:
陈同海,1948年9月生,山东省惠民人。汉族,大学文化,1963年3月参加工作,1973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原中国石化董事长,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总经理。原中共天津市委书记、中央政法委员会党委副书记陈伟达之子。
1976年9月东北石油学院采油工程专业毕业,教授级高级经济师。曾任大庆研究院开发一室地质员,浙江省科委干部,科研二处副处长。
1983年3月至1986年12月,任原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镇海石油化工总厂党委副书记、书记;
1986年12月至1989年7月,任浙江省宁波市常务副市长;
1989年7月至1991年6月,任浙江省计经委常务副主任;
1991年6月至1992年2月,任浙江省宁波市代市长;
1992年2月至1994年1月,任浙江省宁波市市长;
1994年1月至1998年4月,任国家计划委员会副主任;
1998年4月至2003年3月,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副总经理;2003年3月起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总经理。2000年2月至2003年4月,任中国石化首届董事会董事、副董事长;在2003年4月当选为中国石化第二届董事会董事、董事长。2007年6月22日被双规,辞职。
2009年7月15日,因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