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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生育津贴须连缴保费9个月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17日01:55  新京报

  本报讯 (记者温薷)生育保险由“即时”享受变成需满足规定的连续缴费时间后,方可全套享受。近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规定称,参保职工须连续缴费满9个月,生育保险基金才支付生育津贴,否则由用人单位支付。

  未满9个月单位支付生育津贴

  按照2005年1月发布的《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参保职工其发生的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即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但未对缴费时间作具体规定。

  近日,市人保局新出台规定表示,参保职工分娩前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9个月的,其发生的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于缴费不满9个月的,前两项费用依旧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但生育津贴则要由用人单位支付。

  分娩后缴满12个月可补支津贴

  对于新参加工作等无法满足9个月“等待期”条件的人员,规定分娩之月后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生育津贴可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补支的生育津贴如果高于用人单位已发放的产假工资,用人单位应补发个人差额部分;如低于产假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向个人追回差额部分。

  生育保险基数与养老保险一致

  通知还规定,参保人员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应当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其中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生育保险应当按照上一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0%征缴。

  此外,生育保险自然分娩医疗费用定额支付标准也提高了100元:三级医院由1900元调至2000元、二级医院由1800元调至1900元、一级医院由1700元调至1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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