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7月16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长寿区人民法院对长寿区大洪湖“7.29”系列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重庆市大洪湖水产有限公司保卫部副经理雷晓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公司职工李维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相应刑罚。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8月17日,重庆市大洪湖水产有限公司与长寿区万顺镇村民易大德签订《水面承包合同》。后双方产生争议。2008年7月29日,双方再次发生纠纷,易大德一方与水产公司分别有多人参与斗殴,导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四人轻伤的严重后果。法院认为:双方行为已分别构成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