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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报火灾后一分钟内出警 《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修订草案提交市人大审议,规定娱乐场所人数不得超定额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17日04:55  南方都市报

  深城记者王莹 报道 正在提交市人大审议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下称《条例》),在二审稿中要求娱乐场所营业时不得超过额定人数,而公交司乘人员要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提升危机情况下保护乘客及安全疏散的能力;在火灾处理上,规定接到火警后,消防部门必须在一分钟内完成出警。

  市人大内务司法工委在对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时,对深圳近十年来的火灾事故进行了调研分析。从深圳火灾事故发生的场所来看,房屋特别是出租屋、娱乐场所及公交等火灾隐患和事故突出。仅交通工具火灾一项,近十年来每年都占火灾宗数的一成左右;过去两年所占比例达到17.1%和18.6%,呈现逐年上升趋势。据统计,上月1日至15日,深圳公共交通工具就发生11起火灾。

  针对现实中存在的问题,《条例》修改稿增加了娱乐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消防安全责任的规定。娱乐经营场所室内装修须使用不燃、难燃材料,营业时须确保经营场所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不能在营业时间内锁住安全通道,且在营业时不得超过额定人数。对于公共交通工具,除需定期对车辆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外,司乘人员还要定期进行安全知识、逃生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

  《条例》修改草案还借鉴香港的现行做法,规定在接到火警或应急救援报警后,相关部门须指令消防队赶赴现场处理,接到指令的消防队应在一分钟内登车出动,赶赴现场,并要求消防队向社会承诺到达现场的时间。对接到报警一分钟内未下达警情处置命令的,将对责任人进行问责。在消防宣传方面,将由14周岁以上的深圳市民担任消防安全大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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