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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无障碍设施须请残疾人试用 《深圳市无障碍建设管理条例》提交市人大二审,视力残疾人可带导盲犬坐地铁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17日04:55  南方都市报

  深城记者王莹 报道 公共场所设置的无障碍通道是不是摆设,今后将由残疾人代表现场体验以后说了算。昨日提交市人大四届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二审的《深圳市无障碍建设管理条例》(下称《条例》)提出,在道路、医院、车站等公共场所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须邀请残疾人现场试用,试用不达要求的,将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据悉,市人大对《条例》草案审议后,增加了邀请残疾人代表试用的内容。在“体验式验收”的规定上,根据场所类别不同,采用强制和选择两种方式。对于公共交通设施、文化体育场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对外办公场所以及其他公共场所,《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会同残疾人组织邀请残疾人代表现场试用,听取其意见。经试用不能达到残疾人基本使用要求的,不能通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备案登记。此外,对于与残疾人日常生活、工作密切相关的其他无障碍设施,市残联可建议建设单位邀请残疾人代表试用。

  在草案初稿对住宅区无障碍设施作出规定基础上,《条例》二审稿还提出,残疾人在不破坏建筑物本体功能、不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可按照无障碍设施的要求,对住宅区的公共场所进行必要、合理的改造,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单位应提供方便。

  在公共交通系统为残疾人提供的无障碍服务上,《条例》规定视力残疾人可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以及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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