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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万非深户将获保障性住房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提交市人大二审,2.1万套住房留给非深户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17日04:55  南方都市报

  深城记者王莹 报道 截至2010年底“十一五”规划结束前,在解决以深圳户籍住房困难家庭和单身居民住房问题的同时,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将有2.1万套的“余量”可用于解决非深圳户籍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昨日下午,市人大召开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提交人大二审,根据这一法规,在解决非深户的保障性住房问题上,或将主要采取实物配租即出租为主的方式。

  从2007年9月至10月在全市范围内展开的户籍住房困难家庭普查数据来看,深圳年收入10万元以下、资产40万元以下的户籍无房家庭约为5.78万户,其中拥有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0平方米的1258户,其余均为无房户。按规划,深圳“十一五”期间将建设保障性住房14万套,其中2.1万户非户籍家庭可纳入深圳的住房保障范围。这意味着到2010年底“十一五”规划结束前,深圳的保障性住房中有2.1万套可留作解决非深户住房问题。

  据悉,初审草案曾提出将非深户逐步纳入深圳保障性住房体系,市人大审议后认为,考虑到深圳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财政承受能力、住房保障能力等因素,二审稿延续了保障性住房以深圳户籍住房困难家庭和单身居民为基本保障对象的规定。此次提交市人大二审的《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对原有“政府可按照社会保险缴纳年限”的非深户住房解决标准进行了修改,提出政府可合理设定条件,采取实物配租的方式,将非深户常住人口逐步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在非深户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具体条件上,《条例》并未涉及,只是提出由政府指定合理的条件。

  与初审稿相比,二审稿对此前规定的单身深户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年龄门槛予以取消,不再规定保障性住房的单身申请者年龄必须在35岁以下,而是改为对单身居民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年龄条件和面积标准将另行规定。

  在保障性住房的销售价格上,《条例》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成本、公共配套、房屋折旧及承受能力等因素上,售价必须低于同区域的商品房住房均价,并要保持合理的差价。

  此外,对于租赁或购买了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或单身居民,若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无人居住,或连续两个月累计六个月未缴纳租金等情况,将收回或回购保障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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