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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新建高档住宅项目可异地配置廉租房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17日05:24  哈尔滨日报

  哈尔滨新闻网讯(记者 王履臻)记者昨天从市房产住宅管理部门获悉,《关于在新建住宅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廉租住房的补充规定》已于本月15日起施行。根据《补充规定》,在城市中心区域内新建的高档住宅项目可采用异地配置同等面积廉租住房的模式解决该项目需配建的廉租住房。

  异地配置房可为空置房、新建房或二手房

  哈尔滨市自2003年起实施廉租住房制度。去年4月1日,哈尔滨市正式施行《哈尔滨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此次施行的《补充规定》进一步明确了配建廉租住房项目的范围及方式。根据《补充规定》,哈尔滨市城市规划区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建住宅建设项目,原则上在该项目原地内按项目总建筑面积2%的比例规划配建廉租住房。但对在城市中心区新建的高档住宅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在该项目所在行政区的建成区内,采取购买新建住宅、空置房、二手房的方式,或按照该项目平均销售房价的90%为基价,向政府缴纳廉租住房配建资金,由政府统一筹集廉租住房房源的方式解决。

  各项目配建的廉租住房,包括异地配置的廉租房均应与整个项目同期建设,同期竣工,同时验收,违规者将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

  异地配置房需为2000年后建成的“五全”房

  《补充规定》明确,通过购买空置房、二手房提供异地配置的廉租住房,要求是2000年以后竣工的砖混结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住宅楼房,具备上下水、独立卫生间、独立厨房、供暖、燃气等基本使用功能,能满足正常居住使用,避免冷山、转角。

  通过购买新建住宅提供异地配置廉租住房的项目,建设单位可在该项目所在行政区内指定的棚改项目中购买新建住宅作为配置房源。为此,各区要在指定的棚改项目中有计划地集中建设廉租住房,统筹解决本行政区内的异地配置廉租住房项目的房源购置问题。

  配建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补充规定》要求,原地配建或异地配置的廉租房均需按国家规定,原则上控制在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内,平面布局合理,设施齐全,户型以两室、一室半或一室一厅为主。除采取原地配建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等特殊情况外,廉租住房一般不得单独设置在顶层或阁楼层;单朝向廉租住房应保证大寒日满窗日照2小时以上,并满足住宅设计规范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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