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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几年?法庭上“讨价还价”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17日06:38  河北青年报

  ■公诉人举证时,证据分组中多出了“就量刑部分举证”这一特殊环节

  ■就被告人的量刑,辩护律师有了提出具体量刑建议的权利

  ■法官听取控辩双方量刑意见后,宣判时须加入量刑理由,对如何判刑进行充分解释

  本报讯(记者李媛)昨日,一起盗窃案在石市桥西区法院开庭,被告人王某因盗窃5500元现金被提起公诉。按照现有法律条文,他应被法院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过,在这个幅度内,王某应当被判多长时间有期徒刑呢?以往,这样的量刑往往是法官在办公室完成的,他们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但在昨日庭审中,通过新增加的量刑程序,控辩双方积极举证、质证和辩论。合议庭综合诸多因素,当庭计算出王某的刑期为一年。

  这是今年6月1日全国法院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以来,石市开审的“量刑规范化”首案。

  

判几年?法庭上“讨价还价”

  ■公诉人正在宣读起诉书■供图/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王松

  案例 被告人偷走朋友5500元

  一起涉案金额为5500元的“普通”盗窃案,昨日却被安排在石市桥西区法院最大的法庭进行庭审。

  9时30分,庭审正式开始,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显示:

  今年4月17日23时15分许,被告人王某去桥西区某游戏厅找朋友李某。趁李某办公室无人,王某从被害人曹某放在办公室里的包内盗窃人民币5500元。

  案情并不曲折,但记者注意到,公诉人举证时,证据分组中多出了“就量刑部分举证”这一特殊环节。王某的辩护人,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苏华东律师也就量刑部分向法庭提交了三组证据,证明王某有悔罪表现,且犯罪动机是出于为其母亲治病缴纳医疗费。

  ■现场亮点1

   量刑证据也“独立”

  ■传统分类方法:公诉人一般把证据分成书证、物证、人证等几类,并在举证阶段依次列举证据。

  ■新分类方法:公诉人把证据分成了定罪和量刑两部分。

  庭辩 控辩双方就量刑“出价”

  “现在公诉人将就被告人王某应当处以刑罚的尺度和量刑建议部分继续发表公诉意见。”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宣读的公诉意见书中,也新增加了量刑意见。

  在这部分内容中,公诉人详细列举了王某的主要量刑情节,其中两条为从重处罚情节,两条为从轻处罚情节。

  在向主审法官出示量刑证据和量刑建议后,公诉人先对被告人的量刑“出价”,“建议合议庭在有期徒刑1年到1年6个月期间,择处以罚当其罪的刑罚。”

  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苏华东也开始“讨价还价”,他列举了多个酌定从轻的情节,并对公诉方认为应从重处罚的情节进行反驳,建议法庭对王某宣告缓刑。

  随后,因未“达成一致”,控辩双方就量刑意见又进行了一轮辩论。

  ■现场亮点2

  控辩双方庭上“讨价还价”

  ■传统辩论程序:公诉人和辩护律师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是否有罪、犯何罪两个部分,对于具体的量刑则一笔带过。公诉人一般在庭审中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即可,而辩护人最多在庭审快结束的时候,提出一些能够从轻处罚的情节。

  ■新辩论程序:公诉人不仅要指控被告人有罪,律师也不仅提供辩护,都要考虑被告人有无从轻或从重之处,并提出量刑建议。

  王某一年刑期咋算出来的?

  根据石市桥西法院规范量刑指导意见,盗窃罪主刑量刑起点2000元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数额每增加3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被告人犯罪金额5500元,由此计算出被告人基准刑为18个月。

  被告人具有下列量刑情节:有犯罪前科,增加基准刑15%,二次犯罪前科,递增5%;曾被劳动教养,增加基准刑10%;当庭自愿认罪,减少基准刑10%;被告人亲属代其积极退赃5500元,款项已暂扣本院,减少基准刑30%;因看病实施盗窃,减少基准刑10%;被告人亲属主动代其缴纳罚金,款项已暂扣本院,减少基准刑10%。

  对被告人六个量刑情节依据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进行计算,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调节比例为减少30%,调节后主刑应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首页上一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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