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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妻子买下巨额保险 签名不一致无法理赔

  陈华与妻子董倩结婚不到15天,就为她购买了多份保险,受益人均为自己。4个月后董倩死亡。陈华当即要求保险公司支付45万元的保险赔偿金,但保险公司发现保险单上董倩的签名前后不一致,于是拒绝赔偿,双方由此对簿公堂。近日,成都中院对此案做出终审判决,认定保险公司的拒赔合法。

  45万赔偿金签名不一致拒赔

  2006年8月28日,江油市男子陈华与龙泉驿区女子董倩登记结婚。4个月后,董倩在家中突然死亡。公安机关经过近一个月的侦查,无法对董倩的死亡性质作出结论,2月1日,经公安机关同意,董倩的遗体被家人火化。

  妻子死亡后,陈华向平安人寿保险公司申请了共计45万元的保险赔偿金。就在保险公司对有关数据进行核对查验时,意外发现保单上“董倩”的签名前后不一致。根据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本应由董倩一个人签名的地方出现了两个人的笔迹。据此,保险公司向陈刚发出了退还保费2679元的理赔通知单。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拒赔合理

  自己投保的保险得不到理赔,陈华一纸诉状将平安人寿保险公司告上青羊法院,要求其按投保时的承诺,赔付保险金45万元,外加精神损失费、误工费等共计近60万元的费用。

  成都中院终审认为,陈华虽然怀疑司法鉴定的真实性,但无证据证明鉴定结果违法,且陈华未向法院提供两份保险系得到了被保险人的书面认可的证据,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陈台荣 程民龙 早报记者 王了 实习生安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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