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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到期政府可优先回购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17日07:49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黄超)年满“35周岁”方可申请保障性住房将不再成为单身居民的限制性条件!昨日提交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二审的《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草案)》提出,将扩大保障性住房租售对象的范围,使包括非户籍人口在内的住房困难户享受到深圳保障性住房。另外,保障性住房期限届满后在同等条件下政府享有优先回购权。

  据悉,从2007年9月至10月在深圳全市范围内全面展开的户籍住房困难家庭情况普查数据来看,深圳年收入10万元以下、资产40万元以下的户籍无房家庭约为5.78万户,其中拥有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0平方米的1258户,其余为无房户。

  按照深圳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十一五”期间,深圳将建设保障性住房14万套。考虑到各年度户籍住房家庭保障性住房需求及各年度住房保障工作目标完成情况,预计规划期内,可将约2.1万户非户籍家庭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另外,深圳市民政部门正在研究制订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有关规定,其界定的救助对象范围将由当前的“低保对象”延伸至“低保边缘人群”。对此,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在修改过程中吸纳了民政部门的意见,明确对于市民政主管部门认定为“低收入社会救助对象”的住房困难家庭,采取实物配租或者货币补贴的方式,实行应保尽保、全面覆盖。

  保障性住房年限届满后可以转让,但政府部门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回购的权利。为了有利于保障性住房在住房保障体系中循环利用,也有利于确保有限的保障资源更大限度地用于需要保障的住房困难群体,此次提交二审的修改稿新增了这一内容。

  按照这一规定,在规定年限届满后,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将所购住房转让、出租或者抵押的,应当按照市政府确定的标准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在规定年限届满后转让保障性住房或者在规定年限届满后因银行实现抵押权而处置保障性住房的,市主管部门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回购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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