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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火车相撞调查结果缘何难服众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17日07:56  燕赵晚报

  □张贵峰

  15日,铁道部透露,“6·29”郴州铁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现已查明,这是一起因K9017次列车第二位车辆在制造过程中,操作人员安装制动软管时违反操作规定,将防尘堵底盖遗留在折角塞门内,堵塞制动主管风道,列车制动力突然丧失而造成的责任事故。(7月16日《京华时报》)

  事发才半个月,铁道部就拿出调查结果,直接责任人——南京浦镇车辆有限公司职工冯龙也“因涉嫌犯罪已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但公众特别是网友对这一事故调查结果并不那么信服:“真的只是制造厂商的责任,与铁路部门一点关系也没有”?

  笔者以为,更需质疑的反而是火车相撞事故调查的程序。从有关报道中我们得知,这起事故的调查程序为:“铁道部依据有关规定,决定由安全监察司、公安局、监察部驻部监察局、铁路总工会等单位,并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政府派员参加,聘请北京交通大学、中南大学有关专家组成调查组,直接负责事故的调查工作”。其间虽有检察机关、专家学者被“邀请”、“聘请”参与调查,但事故调查的主体无疑正是铁路部门自身。这意味着,事故的肇事者和调查者实际上是一个主体,换言之,是自家人在查自家的事故,是老子在查儿子。

  自然正义的基本原则告诉我们:“任何人均不得担任自己案件的法官”。所以,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调查和处理事故的只能是居中的交警,而不能是肇事者自己。程序正义原则到了铁路上,几乎完全失效——因为依据目前高度政企合一的铁路管理体制,铁路上的事故,注定只能由铁路部门自己来查。于是,在肇事时,铁路部门是企业、经营者,而到了调查处理事故时,铁路部门摇身一变成了具有行政执法权的政府机关、行业主管!

  作为政府主管的铁道部,查处作为企业的铁道部,并最终得出“事故直接原因不在铁路”的结论,又如何能赢得公众的信任?由此可见,公众对上述郴州火车相撞事故原因调查的不信任,说到底,并不是具体技术、管理上的不信任,而是一种更深层的制度性不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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