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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收取职工抵押金被投诉 劳动部门为288人讨回53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17日08:43  大众网-齐鲁晚报

  □记者李蕊

  □通讯员张建

  本报济宁7月16日讯16日记者从济宁市劳动监察支队了解到,目前济宁市个别用人单位仍存在要求求职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缴纳抵押金、风险金的违法行为。日前,劳动监察部门为城区288名劳动者,讨回了53万元抵押金。

  近日,济宁市劳动监察支队接到某单位一些职工代表的投诉,反映其所在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按照不同岗位分别收取288名求职者不同数额的风险抵押金。经执法人员查证,该单位承认确实在与求职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以收风险抵押金为名令这些人员缴纳了53万元。对此,劳动监察支队依法对这家企业下达了《 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责令该单位整改,并要求退还收取288名求职者的53万元风险抵押金。

  济宁市劳动监察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用人单位收取各种类型的保证金与我国劳动法中规定的建立劳动关系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相违背,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是我国法律明令禁止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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