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轿车司机无证驾驶致三人死亡一人重伤 保险公司该不该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17日08:43  大众网-齐鲁晚报

  

轿车司机无证驾驶致三人死亡一人重伤

  (资料片)

  本报记者王秀华通讯员刘灿王玉梅□核心提示□

  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投保司机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所投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是否在保险金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在保险公司拒绝赔偿且保险合同作出免责约定的情况下,近日,金乡县人民法院运用法理原则,结合交强险设立的公益属性目的,对此案作出了有利于受害人的判决。据悉,此案的判决结果,在金乡县法院尚属首例。

  案情回放

  轿车司机撞死三行人

  2009年2月9日,被告人张某某无证驾驶鲁HR×××× 黑色桑塔纳轿车,沿S346线由东向西行驶时,将四名行人撞倒,造成三人当场死亡,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张某某肇事后逃逸,事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此前,肇事车辆在金乡某保险公司投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期限一年,从2008年7月30日至2009年7月30日。责任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

  审理

  肇事司机是无证驾驶

  今年2月16日,公诉机关以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请求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被告人张某某予以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付某等15人要求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肇事车承保的强制险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人民币12万元。

  保险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提出,张某某无证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交强险的垫付责任,并当庭提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除垫付抢救费外,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休庭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被告人就民事赔偿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9万余元,

  并已履行完毕,取得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三人死亡一人受伤,情节特别恶劣,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根据《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处罚。 强制责任险是国家基于公共政策的需要,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强制推行的保险,设立的主要目的在于保障车辆这种高危工具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能够及时获得救济,具有社会公益属性。 保险公司承担责任与否,并不必然以投保车辆驾驶员有无过错为前提。

  本案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强制责任险,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根据《 道路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该保险公司应在保险理赔限额内对被害人方的死亡赔偿金、 丧葬费及医疗费用进行赔偿。保险公司以张某某无证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被害人死亡赔偿金、 丧葬费垫付责任的代理意见不予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判决

  保险公司赔偿12万元

  金乡法院一审以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保险公司赔偿被害人的丧葬费及死亡赔偿金共计12万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以《交强险条例》第 22条和《交强险条款》第 9条,保险公司对于未取得驾驶资格驾车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应赔偿为由提出上诉,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该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今年6月,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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