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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转让细则“难产”经适房暂停交易逾两年 经适房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17日09:03  台海网

  台海网7月17日讯(福建日报记者 郭斌 实习生 黄海洋)福州的林女士1999年购买了省直湖前小区一套70多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2003年取得房产权证。为改善住房条件,她准备出售该房,再买大一点的商品房。但据了解,福州市2007年6月起暂停办理经济适用房过户手续。理由是,将出台新的补交收益规定。如今两年时间过去了,这新规定还迟迟不能出台。林女士说,她们一家收入不高,要想买新房,只能先卖掉旧房,才有钱交新房的首付款。现在暂停办理经济适用房过户,阻断了她买新房的梦想。

  读者反映 经适房暂停过户“急死人”

  林女士的烦恼并非个案。和她同在省直湖前小区的刘老师,是2001年买的房子。去年刘老师供职的学校迁往福州闽侯上街的大学城新校区,这一来刘老师每天花在上下班路上的时间就要两个多小时。刘老师说:“去年底我就在金山展览城对面看好了一套3居室的新房,可旧房不能过户,我没能力同时守着两套房子,真急死人!”

  在福州锦绣文华小区,高先生2003年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每平方米1600多元,2004年3月份取得房产权证。5年时间过去了,包括高先生在内的不少该小区的业主,也在盘算着卖掉旧房到其他地方选购更理想的新房。他说,最近福州房地产市场“量价齐升”,现在再不出手,以后涨多了,买大房的梦就更难实现了。据业内人士估计,福州市目前有数千套符合“5年以上房龄”的经济适用房“待嫁闺中”,由于这类房源无法办理转让过户手续,不少想“卖旧买新”改善住房条件的业主被迫推迟或放弃购买新房的计划。

   记者调查 经适房转让细则“难产”

  根据《福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福州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若干规定(试行)》颁布施行(2007年6月7日)以前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应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经当地区房管局鉴证确系住满5年后,方可上市转让;2007年6月7日以后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应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并经当地区房管局鉴证确系住满10年的,方可上市转让。产权人在转让经济适用房时,应缴交土地出让金,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回购,具体办法由福州市房管局另行制订。

  去年10月份,福州市又出台新的管理办法,房龄年限不变,但转让时缴交土地出让金的规定,改为“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也就是说,在2007年6月7日前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在取得房产权证且居住满5年后,产权人“按一定比例交纳相关价款”后就可以上市转让。

  然而,当记者来到福州市房地产交易市场咨询处问询时,咨询处的负责人告诉记者,福州市的经济适用房目前“暂时禁止交易”,原因是“没有接到上级的相关通知精神”。

  “相关通知精神”缘何迟迟未出呢?记者查阅福州便民呼叫中心12345网站发现,针对经济适用房暂停转让的咨询,福州市房管局的答复内容大体一样:“目前经济适用房上市转让的具体办法还未制订,因此暂停办理上市交易手续。”

   权威答复 即将研究出台解决办法

  为了获得有关部门的权威答复,记者近日联系福州市有关部门,得到市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有关部门致电记者,明确表示“市政府将在近期召开专门会议研究解决经济适用房上市转让的具体办法”,保障经济适用房交易健康、有序,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可循,让经济适用房真正造福人民。

  本报也将及时跟踪报道福州市经济适用房上市转让的相关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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