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大明 屈玲 游宏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中国三峡总公司和长江电力对外销售电力产品的增值税负担超过8%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其发电形成的企业所得税在2009年全部投产前100%缴入中央金库,然后作为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由财政部直接返还给中国三峡总公司,用于三峡工程建设。
2009年1月至6月,三峡坝区国税局严格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半年来为中国三峡总公司、长江电力两大企业落实税收优惠达27.12亿元(含重庆部分),其中,中国三峡总公司和长江电力上半年应征增值税126585万元,落实即征即退优惠政策66538万元,实际入库增值税60047万元;中国三峡总公司和长江电力上半年发电形成的企业所得税204690万元,将由财政部全部作为三峡工程建设基金返还。为三峡工程提供了资金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