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蔡志军 实习生尹苏报道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昨天召开,《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提交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三审。三审稿首次把“环境优先”确定为城市发展的基本原则。
条例二审稿提出了环境保护应当遵循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预防为主、防治为辅以及公众参与的原则。二审时有委员提出 ,应当把环境优先作为原则。
2006年,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首次提出在一定的地区坚持环境优先、保护优先、禁止开发。在环境容量有限、自然资源供应不足而经济又相对发达的地区实行优化开发,坚持环境优先。
我市经过长期的高速发展,“四个难以为继”日益突出,已成为制约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已将环境优先确定为基本原则。
立法工作组研究决定,在环境立法方面,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将环境优先、保护优先确立为环境立法的基本原则。三审稿第三条明确规定:城市发展应当遵循环境优先原则,环境保护实行公众参与。
三审稿进一步明确实行排污权交易制度,规定排污者可以在规定的条件下有偿转让污染物排放指标。该制度目的在于鼓励降低污染物治理成本,削减污染物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