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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边缘人群有望获住房保障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17日11:29  深圳晚报

  本报记者蔡志军 实习生尹苏报道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自今年3月提交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审议以来,引起公众广泛关注。此次提交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审议的二审稿,多处吸收了公众意见。其中引人注目的是,住房困难的非户籍常住人口将逐步纳入住房保障范围,预计“十一五”期间可将约2.1万户非户籍家庭纳入住房保障。

  非户籍家庭将纳入住房保障

  条例一审稿规定,住房保障以具有本市户籍的住房困难家庭和单身居民为基本保障对象,这是基于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财政承受能力、住房保障能力等因素的综合考虑。二审稿延续了这一规定,但考虑到大量非户籍住房困难家庭的需求,明确规定:市政府可以合理设定条件,采取实物配租的方式,将住房困难的非户籍常住人口逐步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同时明确了由市政府另行规定非户籍常住人口申请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条件。

  “十一五”期间,我市将建设保障性住房14万套,考虑到各年度户籍住房家庭保障性住房需求及各年度住房保障工作目标完成情况,预计规划期内,可将约2.1万户非户籍家庭纳入我市住房保障范围。

  低保边缘人群有望得住房保障

  民政部门正在研究制订我市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有关规定,其界定的救助对象范围将由当前的低保对象延伸至低保边缘人群。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条例二审稿采纳了市民政部门意见,明确对于市民政主管部门认定为低收入社会救助对象的住房困难家庭,采取实物配租或者货币补贴的方式,实行应保尽保、全面覆盖。

  单身居民购保障房限制或放宽

  35岁以下单身居民购买保障性住房的限制有望得以放宽。条例一审稿曾规定:单身居民年满35周岁方可申请保障性住房,且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不得超过市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鉴于公众对此项规定意见较大,二审稿取消了上述规定,改为授权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单身居民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年龄条件和面积标准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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