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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事件肇事者将受法律严惩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18日07:05  深圳特区报

  【据新华社乌鲁木齐7月17日电】(记者 袁晔 曹志恒)司法界人士和法律专家17日表示,乌鲁木齐“7·5”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肇事者涉嫌触犯中国法律规定的5类犯罪中的20多项具体罪名,司法机关将严格依法“从重从快”惩处肇事者,以维护社会稳定和法律尊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副秘书长、新疆法学会副会长郭永辉说,“7·5”事件中,暴徒聚众打、砸、抢、烧的行为涉嫌触犯中国刑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均属严重暴力犯罪,其刑事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

  新疆律师协会副会长桑云说,肇事者涉嫌触犯的具体罪名包括刑法规定的分裂和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暴乱罪、放火罪、爆炸罪、资助恐怖活动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煽动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视罪、抢劫罪、盗窃罪、抢夺罪、聚众哄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妨害公务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等。

  郭永辉说,对在“7·5”事件中接受境外指令、现场指挥、组织串联、制定计划、补充供给等起到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和骨干分子,以及实施严重打、砸、抢、烧的犯罪分子,必须依法严厉惩处。他说:“特别是对那些手段残忍或具有恐怖主义色彩的犯罪分子,应根据其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依法及时予以从重从快严厉打击。”

  郭永辉也强调,在处理“7·5”事件的具体执法过程中,也必须要保持足够的理性和冷静,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他说:“对那些在事件中确实不明真相或者被煽动、蛊惑、裹挟的犯罪分子,以及只是跟随起哄、没有实施打砸抢烧的人员,经认真甄别确认后,要做好法治教育和引导挽救工作。”

  法学专家陈奇彪说,“罪刑相适应”是中国刑法的一大原则,这要求处罚必须和罪行、情节相联系。“7·5”事件中,暴徒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巨大,对参与者必须依法从重处罚。

  他说,这不仅是对无辜受害者及其家属的一个交代,也是捍卫各族人民基本人权、维护法律社会效果和尊严的要求,“任何一个法制国家都不会容忍‘7·5’事件中灭绝人性的犯罪暴行。”

  新闻链接

  乌市告别英雄武警万金刚

  【据新华社乌鲁木齐7月17日电】(记者 曹志恒)在乌鲁木齐“7·5”事件中壮烈牺牲的武警中队长万金刚烈士遗体告别仪式,17日上午在乌鲁木齐市殡仪馆举行。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书记王乐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努尔·白克力等参加了万金刚烈士遗体告别仪式,万金刚烈士的战友、亲友和邻居等数百人为他送行。

  31岁的万金刚,生前是武警新疆总队乌鲁木齐市支队十二中队中队长。7月5日19时40分许,他正带领8名官兵与公安特警一起在乌鲁木齐市国际大巴扎一带巡逻。在组织队员向增援部队靠拢时,万金刚看到副班长姜兴卫被暴徒打倒在地,就一把将姜兴卫拉起来,交给身后的战友。3名暴徒从他身后突然用石头猛击他的头部,万金刚因伤势过重壮烈牺牲,其他两名战士也被打成重伤。

  94岁的维吾尔族老人阿依木萨汗是万金刚生前的邻居,她说:“我心里非常悲伤,我们的英雄在歹徒的暴行下离开了家人和我们,万金刚是我的好邻居、好儿子!我们像一家人一样相处。现在他走了,但是我们会永远记住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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