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冬子 通讯员 金正文)近日,衡水安平县法院对该县刘吉口粮库有限责任公司原经理刘某犯挪用公款罪、单位行贿罪做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同案中收受粮库公司贿赂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平县支行原副行长赵某及原客户部主管马某,因受贿罪也分别获刑。
被告人刘某,男,现年38岁。法院审理查明,刘某在2004年至2008年担任安平县刘吉口粮库有限责任公司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挪用公款共计1000余万元,归个人使用和进行营利活动。其中,2006年至2007年间,刘某先后挪用公款135万余元用于支付在石家庄购买三套住房的首付、月供、车位及住房装修等。2007年5月至8月间,刘某挪用公款60万元用于为其个人注册公司,后又挪用公款为该公司增资600万元,注册后已将该款陆续归还。刘某还个人决定,先后挪用公款399万元、180万元、50万元给安平县3家公司使用,后3家公司陆续归还款项。
此外,刘某用公司款项向银行有关负责人行贿,为公司谋取贷款上的不正当利益,行贿金额共计50余万元。
案发后,刘某委托衡水市检察院对其非法得来的房产、车位等进行了拍卖,此外,刘某的亲属主动退还了刘某挪用的公款25万元。法院将继续追缴刘某未归还的挪用公款12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