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称财物被清走业主告物业败诉
本报讯(记者付中)称放在小区内的桌椅等财物被物业公司清走,业主谢先生将其告上法院索赔财产损失1万元。
记者今天获悉,通州法院一审以证据不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2005年4月,物业公司发出通知,要求小区内“私搭乱建”自行拆除,逾期将强制拆除。
谢先生称,到期治理当天,自己正和家人在家整理物品,物业公司将其暂放在3号楼楼前及楼侧面的柜台、电风扇、桌椅、自行车等大量物品,在未列清单的情况下强行拉走。
法庭上,物业公司辩称,物业公司是根据梨园镇下发的通知,对于小区的卫生死角和环境进行整治,但是没有拉走谢先生的物品。
经过审理通州法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谢先生称物业公司强行拉走其物品,但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事实,故其索赔要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