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因在贵阳高尔夫度假中心球场捡拾一批高尔夫球低价出售给他人,日前被贵阳市修文县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目前当事人已提起上诉。
法院:腾某盗走1249个高尔夫球
法院查明,2007年6月至2008年11月期间,被告人腾某窜至贵阳高尔夫度假中心球场,将1249个高尔夫球盗走,价值15513元,案发后在其家中追缴高尔夫球699个。同时查明,腾某将其中的150个高尔夫球低价销售给龚某,获赃款410元;将400个高尔夫球低价销售给段某,获赃款600元。
法院一审判决: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财物,已构成盗窃罪,判3缓4,处罚金1万元;龚某、段某收购犯罪所得之物品,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也分别获刑。
律师:他是捡的球员遗失物
判决书下达后,腾某不服此判决,已向贵阳市中院提起上诉。腾某及其辩护律师认为,前来贵阳高尔夫球场打球的球员,在进场前自己事先就花钱买了高尔夫球,腾某被指控所谓盗窃来的高尔夫球,实际上是球员的遗失物,其权属应为球员个人所有,而不属于贵阳高尔夫度假中心。因此,贵阳高尔夫度假中心不属于本案的受害人,腾某的行为也不构成盗窃罪。
腾某还认为,他的所谓盗窃,应属于捡拾他人遗失物的行为,属于《物权法》调整的民事范畴,而不是《刑法》调整的刑事范畴。
据悉,修文县人民检察院也以修文县法院对腾某适用缓刑不当、量刑畸轻为由,向贵阳市中院提请抗诉。
(贵州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