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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制定五种超限运输量罚标准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19日06:20  三秦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王昭玮 实习生贺秀琴胡佳轶)记者昨天获悉,为规范超限运输行政处罚行为,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制定了《陕西省超限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其中对五种超限运输的量罚标准做出具体规定。

  《实施标准》包括五种超限运输的量罚标准:一是运输一般货物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二是运输不可解体大件货物在公路上违反规定超限行驶;三是使用擅自改装或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四是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超载车辆出站;五是货物装载单位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

  据了解,《实施标准》对涉及公路超限运输治理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了规范和细化,比如对车货总质量超限的,规定了14种情形的处罚裁量标准,包括超过核定标准0.5吨(含0.5吨)以下的,予以警告;超过核定标准0.5吨以上1吨(含1吨)以下的,处二百元罚款;超过核定标准1吨以上1.5吨(含1.5吨)以下的,处五百元罚款;超过核定标准9吨以上10吨(含10吨)以下的,处一万元罚款;超过核定标准10吨以上的,按照10吨罚款一万元,超出核定标准10吨以上部分,每超限1吨罚款二千元计算,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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