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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定金该归谁争执不下上法庭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19日06:26  哈尔滨日报

  今年4月,林大伟得知自己和张志红被南小刚告上了法庭时,真是又委屈又后悔。早知这样,自己说什么也不给张志红和南小刚牵线买房子。

  帮忙却惹一身麻烦

  事情得从去年初说起。当时南小刚手里有一套房子想卖掉,于是找到了热心肠的林大伟,请他帮忙找买主。林大伟没过多久就找来了一直想买套二手房的张志红。在林大伟的引见下,两个人一起看了房子,谈好价钱,还签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两个人在合同中约定,南小刚把房屋作价16万元卖给张志红,张志红先付一万元作为购房“定金”,等南小刚把房屋过户,张志红再付剩余的15万元购房款。

  作为中间人,林大伟也在这份合同上签了字。因为不放心南小刚,张志红把1万元定金交给了林大伟保管。谁知到今年年初,张志红气鼓鼓地一个人来找林大伟,说是南小刚“忽悠”人,这么长时间推三阻四地不办过户手续,这房子他不买了。

  林大伟一听这话,赶紧把南小刚找来。南小刚承认自己一直没办房证过户,是因为房证上写的是自己老婆的名字,要过户只有自己出面不好使。他老婆怪他卖房子没跟自己商量,闹脾气不愿意帮着办手续。南小刚让张志红再等等,等过完春节就给他办手续。可是张志红说什么也不答应。无奈之下,林大伟只好把一直放在自己手里的一万元定金退给了张志红。事情原本就这样结束了,可是4月份,南小刚竟然一纸诉状把林大伟和张志红都告上了法院,说是他们两个人“私吞”了一万元购房“定金”,要他们还钱。

  谁违约争执不下

  南小刚在法庭上称,去年年初,他在林大伟的介绍下,把一套房屋以16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张志红。他和张志红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里约定,张志红先把一万元“定金”交给林大伟保管。签约之后,张志红反悔不愿意再买房,林大伟在没有得到南小刚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把一万元“定金”还给了张志红。依据法律规定,张志红毁约,一万元“定金”应当归南小刚所有。因此,南小刚请求法院判决张志红和林大伟把一万元“定金”还给自己。

  对南小刚的说法,张志红和林大伟全都持反对意见。张志红解释道,他和南小刚确实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先付一万元“定金”。可是,南小刚却迟迟不能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无奈之下,张志红只好要回“定金”,不再买这套房。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不是张志红反悔不买房,而是南小刚没能及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合同解除定金该退

  法院审理后认定,原告南小刚和被告张志红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约定张志红先付一万元,等南小刚房产过户手续办完之后,再付清全款。但是,南小刚一直没有办下房产过户手续,首先违约,被告张志红要求解除合同不需承担违约责任。从当事人介绍的情况来看,一万元在订立合同之初,只是放在中间人手中,作为预付款使用。订立合同双方都没有就定金内容作出过具体约定。现在被告提出“双倍返还”,没有相应依据。既然合同解除,一万元预付款应当退还。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一万元不需返还给原告。

  律师提醒

  是不是定金得说明白

  黑龙江博奥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凯分析此案后表示,这场官司关键在于一万元钱的定性。从事实来看,房屋买卖合同没有履行,其原因完全在于卖房者没有按照约定办理过户登记。如果一万元真的是“定金”,那依据《担保法》第89条的规定,卖房者不仅应当将买房者事前交的一万元退还,还应当再支付一万元,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不过,从房屋买卖合同的内容和当事人之后的行为来看,双方都没有“双倍返还”的约定,所以这一万元只是“预付款”,没有“定金”功能。

  从这场官司来看,人们在签订合同时,往往对“定金”没有什么明确的概念,不知道这简单的两个字背后,还有“双倍返还”的说道。所以,王律师提醒读者,以后再签合同时,看见“定金”两个字一定要小心,避免陷入合同纠纷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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