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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路边方便命丧自己车下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19日07:26  南京晨报

  晨报讯 “虽然案子结了,但我一直觉得气愤,人都死了,保险公司竟然称司机死在自己车下,不属于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拒绝赔偿。”昨天,一读者打进晨报法援热线,讲述了自己家人遇到的事情。“虽然后来法院判决,认定死者死在自己车下也是第三者,要求保险公司赔钱,但我们全家心里都不痛快。”

  司机死在自己车下

  “我弟弟是一货车司机,给一家货运公司开车。”这位读者说,2007年7月24日,他的弟弟陈某遭遇一起离奇车祸,他在高速公路的应急车道停车小便时,一辆货车因避让其他车辆撞到他的车上,站在车右前方的陈某竟然被自己的车撞死。

  “这本来就让我们一家很悲痛,在处理好丧事后,由于车辆已经购买了第三者责任保险,所以,我们家属和弟弟所在的公司,就去找保险公司理赔,但遭到拒赔。”这位读者说,保险公司的理由让他们很生气,面对死者家属,保险公司称陈某是司机,不属于条款中规定的第三者。

  死者家属告保险公司

  在多次交涉未果后,死者陈某的家属与公司一起,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庭审中,保险公司代理律师提出,死者陈某是车辆的实际车主,挂靠在运输公司经营。运输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时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合同无效。另外,死者是车辆的驾驶员,如果确认他是保险合同的实际当事人即被保险人,那么他就不构成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无权主张理赔。该说法引发出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死者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属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第三者”?

  在保险合同中这样写着: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的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中约定:被保险机动车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法院判决:

  司机属“第三者” 保险公司要赔偿

  法院查明事实后认为,第一,死者虽然是实际车主,但该车辆登记在运输公司名下,运输公司是该车辆对外公示的合法所有权人,死者出资购买该车并负担保险费用,是他与运输公司之间内部挂靠关系的约定,双方不是车辆转让关系。因此,运输公司以自己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为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并未违背相关保险法律法规之规定,未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合同应当有效。第二,死者既非投保人,也非被保险人,更非保险人,且发生意外事故时在被保险机动车外,符合第三者的条件,应当属于第三者。而保险合同在免责条款中将本车驾驶人排斥在第三者范围之外,其本意是否包含本车驾驶人“在车上”及“在车下”所有之情形,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现保险公司提交的投保单复印件上关于明确说明免责条款的投保人声明一栏无运输公司的盖章,保险公司也未能提交其他证明其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证据,因此,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最后法院当庭判决保险公司支付116109.3元,虽然案子结了,我觉得这个案子有典型意义,所以想通过晨报法援热线说说。”该读者说。

  作者:志高 王业全/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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