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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警方称小学生卖淫案事实成立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19日16:42  内蒙古晨报

  本报综合消息 昆明警方昨日通报,今年3月发生在昆明的“小学女生卖淫案”,根据昆明警方查证,此事件中的当事人陈艳(化名)卖淫行为属实,目前警方依法对其作出治安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对涉案的3名男子作出行政拘留,及治安处罚罚款。

  据昆明警方新闻发言人姚志宏介绍,昆明警方在办理刘仕华、张安芬涉嫌容留卖淫案过程中,经依法调查,查证了陈艳(化名)与幸某某、赵某某、徐某某的卖淫嫖娼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几名嫖娼违法行为人,根据情节分别作出行政拘留,治安处罚罚款的处罚,对陈艳依法作出了治安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决定。

  姚志宏说,此前曾在“昆明女生‘卖淫’案”中公开“认罪”的刘仕华、张安芬,后来又否认容留女儿陈艳卖淫,陈艳也否认自己卖淫,系遭“胁迫、引诱”不得已而作出“认罪”。对此,昆明警方已发表过声明,警方对于刘仕华、陈艳涉嫌卖淫案是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理的,并未存在威胁与诱供的情况,其所有侦查活动受检查机关监督。

  据悉,目前刘仕华、张安芬涉嫌容留卖淫案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新闻回放

  6月2日,云南媒体报道称,昆明博华小学六年级的学生刘芳芳(15岁)、刘莉莉(13岁),是亲姐妹。3月16日,警方以涉嫌卖淫为由将两人抓捕,同时被抓的还有其母张安芬和其同居者刘仕华。3月17日,他们被集体释放。警方对此的解释是:没能抓到现行,认定她们卖淫的证据不足。

  6月9日晚,昆明公安机关通报此事,称“3·16”事件是由刘仕华等人有意策划、弄虚作假、暴力抗法、欺骗媒体、误导群众,造成的一起影响恶劣的事件。

  警方称,2008年10月,刘仕华、张安芬唆使刘仕华女儿“陈艳”(化名)卖淫,从中牟利,并将居住的出租房作为陈的卖淫场所。后两人均被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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