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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增加“饮酒醉酒驾车罪”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20日00:58  新文化报

  成都律师上书全国人大

  不久前,南京建筑老板张明宝酒后驾车,相继撞倒9名路人,并撞坏6辆轿车,造成5死4伤的特大交通事故之后,有关醉酒驾车问题被推向风口浪尖。成都李刚、罗毅两位律师多方研究后,18日正式以律师身份,向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上书,要求修改《刑法》,增加“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罪”。

  理由一:认定醉驾标准不合理

  李刚分析说,我国对于饮酒驾车、醉酒驾车的标准认定不合理。例如,我国界定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为饮酒驾车,而发达国家的认定标准则要严格得多。以瑞典为例,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2毫克/100毫升就可认定为饮酒驾车。

  理由二:惩处力度不够严重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则规定: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交通肇事,造成1人以上重伤,并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者,可按交通肇事罪定处。李刚说,即使因醉酒驾车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也仅仅被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饮酒驾车未造成严重交通事故的,执法部门只能采取行政处罚,最重不过行政拘留15天,罚款不高于2000元。而在世界一些发达国家,早已将饮酒未造成严重损害后果行为纳入了刑法惩罚范围。李刚认为,如果对饮酒驾车行为不下“猛药”,就会因其“违法成本”过低,无法警示和惩罚饮酒驾车的行为,势必造成交通肇事案频发。李刚因此建议借鉴国外立法,将饮酒驾车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纳入《刑法》惩罚。

  据《成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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