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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来收房遇协议“门槛”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20日05:25  新京报

  地点:朝阳区旭辉奥都小区

  本报讯 (记者段修健)本应3月底交房,直至7月初才收到收房通知。昨日,朝阳区旭辉奥都小区百余业主被告知,须在一份协议上签字方可收房。该协议约定,开发商会补偿违约金,但因延期交房引发的其他问题,业主不得再提要求。

  业主 质疑先签协议后收房

  小区2007年开建,合同约定今年3月底交房,但延迟至本月6日。开发商解释,奥运期间工程进度受影响,至6月底才取得房屋验收合格文件,导致延期交房。

  昨日14时许,在小区收房中心内,百余业主挤在柜台前,要求办理收房手续。工作人员要求业主在一份协议上签字方可办手续。此举遭业主拒绝,收房办理中止。

  业主陈先生称,众多业主由于拒绝在协议书上签字,开发商便停止办理手续。

  开发商的协议书上,说明了逾期交房的原因、赔偿违约金等事宜,还规定因延期交房导致的其他问题,业主将不得向开发商提出请求、仲裁或诉讼。

  多位业主表示,此协议是开发商单方的“霸王条款”,故拒绝签字。

  开发商 签协议是公司规定

  小区开发商北京永旭置业有限公司负责收房的工作人员表示,业主签署协议后才可办理收房手续,这是公司方面的规定,具体原因需询问公司负责人。

  直至昨日17时,该公司负责人仍未露面,办公电话无人接听。前来协调的民警寻找开发商负责人未果。

  ■ 律师说法

  交房是开发商“第一义务”

  北京忆通律师事务所李劲松律师说,开发商按照合同规定交房给业主,是应当履行的“第一义务”,开发商不应以任何理由或手段,阻止业主收房。业主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按期交付房屋。

  李劲松认为,除违约金外,业主有权追究开发商延期交房带来的其他赔偿责任。但在若非受胁迫情况下,业主如果在该协议书上签字,协议约定内容就有法律效力。除房屋质量问题等,业主不能再就延期交房带来的直接或间接损失,要求开发商补偿。

  本报记者 段修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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