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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谈不批捕小明的法律依据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21日01:13  新文化报

  新闻回放

  19岁的高中生小明(化名)在今年高考中考了585分,7月5日因盗窃被抓。7月16日,长春市朝阳区检察院作出不批捕决定,并更改强制措施。7月17日,小明回到家中,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过。目前,网上录取信息显示,小明已被上海某大学录取。

  本报讯(记者陆续毕继红)检方对小明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后,读者和网友对此事的看法不一,形成了“倒派”和“挺派”。

  办案检察官昨日说,不像有些网友所称“是因为小明高考成绩好,就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而是“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有理有据”。

  追究刑事责任年限短

  检察官说,小明的盗窃时间跨度大,从2002年到2009年历时7年。《刑法》规定,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盗窃的,不负刑事责任。小明是1990年出生的,因此,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应该从2006年其生日之后算起。

  警方提起批准逮捕的事实,经检察机关核实,从2006年到今,目前认定的盗窃金额为4300余元,数额较大,但不构成数额巨大,这是检察机关对小明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的一个原因。

  其主观恶意不深

  从2002年至今,小明多次在省、市图书馆及学校盗窃他人随身物品,有时几百元,有时几十元,还有时几元钱,盗窃的赃物,除了有若干被他便卖外,其他物品全在他的家中被搜出。这说明他没有主观恶意,是其家庭原因造成的。他的行为系小偷小摸,不是针对大宗财产及其重要对象进行的恶意犯罪,情节轻微,他的盗窃后果是整个过程积累的结果。检察官在提审他时,他多次提到“好玩”,可见,这种盗窃行为没有得到家长的及时纠正。他刚刚高中毕业,高考成绩较好,具有较大可塑性,是可教育和可挽救的。

  家长、律师作保人,保证诉讼

  小明的父亲和律师表示,希望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处罚,并表示愿意作为保证人,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能够保证诉讼,遵守相关法律,这也使小明具备了不采取逮捕强制措施的条件,也是保证诉讼进行的条件。

  检察机关也本着“能挽救尽力挽救”、“能教育尽力教育”、“能不逮捕尽力不逮捕”的原则,根据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有关精神,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有理有据。

  两个情形符合决定

  检察官说,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审查质量标准(试行)》的有关规定,下面的两个情形可认定为没有逮捕必要、不予批准逮捕。

  犯罪嫌疑人系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固定住址、不予羁押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或者妨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

  校方尚未向吉林考生发通知书

  网上查询,小明已经被录取5天了,通知书仍未到,这让小明一家人心都悬到了嗓子眼。昨日,记者向录取小明的大学进行了咨询,对方表示,学校并不一定会因为小明的这个错误就不去录取他,现在,吉林省范围内的录取通知书他们还没有发放。

  这位招生办的工作人员表示:等小明的司法程序结束后,他们可以结合学校的一些规定来决定是否录取小明。当记者表达我省的司法机关以及心理专家等正在积极对小明进行帮教监督时,学校招生办的工作人员说,这些将来都可能成为参考的依据。

  “搜狐侃事”设立专题

  搜狐网转载本报报道后,专门在“搜狐侃事”设立了专题,让网友参与讨论和投票,到昨晚:“选择应该给他一次机会”的网民有4585人,占总人数45.1%;选择“法律岂可儿戏”的网民有4561人,占总人数44.9%;其他10%。网友评论上千条,支持和反对的声音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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