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华全国总工会昨日正式公布了《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意见》。根据这一意见,中国非公有制中小企业今后在制定员工工资标准时,企业代表要与行业工会或地方工会代表谈判商定,而不能由企业单方制定。
“由于这些企业规模小、职工少,工会组织程度低,在进行工资集体协商中,工会干部和职工存在着‘不敢谈’‘不会谈’的问题,在这些企业单独开展工资集体协商难度大。”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张鸣起在解释这一意见出台的背景时说。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是指在同行业企业相对集中的区域,由行业工会组织代表职工与同级企业代表或企业代表组织,就行业内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劳动定额标准、最低工资标准等事项,开展集体协商、签订行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行为。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