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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糊涂断案被判道歉赔钱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21日01:42  长江商报

  寝室内发现失物,通报“该寝室3员工偷盗是不争的事实”

  本报讯(记者 谭经田 通讯员 曾群 彭琛)宿舍管理员在公司一员工寝室找到两条其他员工丢失的裤子,在没有相关证据的情况下污蔑该寝室员工偷盗,并在全厂发布了处罚通报。该员工认为自己的名誉权受到损害,将公司告上法院。昨日,记者从东湖开发区法院获悉,该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由该公司向员工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元。

  寝室发现失物 3人被通报盗窃

  今年25岁的晓慧(化名),是武汉某电装公司(简称电装公司)员工。2008年11月23日,电装公司宿舍管理员在晓慧等3人共同居住的寝室内,找到其他员工丢失的两条裤子,便认为是晓慧等3人偷窃的。

  几天后,电装公司总务部在公司员工宿舍张贴《处罚通报》,通报称:“经过调查,具有作案嫌疑的,只可能是11月22日到11月23日中午12点半期间,住在321号房间的晓慧等3人。经过总务部不懈地调查与取证,虽然没有找到决定性的证据证明偷盗行为究竟是何人所为,但是裤子是被3人中的某人所偷盗是不争的事实。鉴于此事造成的不良影响,以及不安全因素已严重影响了宿舍正常的生活秩序,经公司研究,决定对晓慧等人做出如下处罚,给予严重警告一次并作出书面认识,罚款50元,2008年度年终考核为C级。”

  状告公司索赔精神损失费

  看到该处罚通报,晓慧认为电装公司的行为,对其名誉和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使其无法正常生活和工作。晓慧说,在此期间,她们3人分别与电装公司多次协商,电装公司不仅不予以解决,还以晓慧在协调过程中无视公司管理人员的协调及管理,严重影响了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

  为此,晓慧决定诉诸法院。2008年12月25日,晓慧将电装公司起诉到东湖开发区法院,要求判令电装公司撤销处罚,消除带给她的负面影响,责令电装公司书面道歉,由电装公司赔偿其精神损失费5000元。

  与其一同起诉的,还有另外一名被通报的员工。

  公司:通报不构成诽谤

  电装公司辩称,该公司作出的处罚通报,是履行企业对员工的管理职责,法院不应受理。同时,处罚通报是企业内部管理文书,未对外传播文字材料,也未向公众散布,对晓慧的名誉未造成影响。

  庭审中,电装公司认为处罚通报的目的,是对晓慧等人进行教育,维持公司正常的管理秩序,不构成侮辱诽谤。

  而晓慧等人则认为,电装公司提交的证据根本不能证明她有盗窃行为。

  公司被判赔偿精神抚慰金

  法院认为,电装公司在无相关证据的情况下,仅凭在晓慧等人的宿舍找到丢失的裤子,而草率认定其具有偷盗嫌疑,作出裤子被3人中的某人所偷盗的判断,并以此作出处罚通报张贴于职工宿舍,该行为使晓慧等人的社会评价降低,损害了她们的名誉。电装公司应向原告晓慧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

  电装公司有权依据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管理职工,但认定某人是否实施了偷盗行为,并据此对其进行处罚,显然已超出了电装公司的管理职责范围。电装公司仅在厂内职工宿舍大门口张贴了处罚通告,未在社会散布,酌定电装公司向晓慧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元。

  对晓慧要求电装公司撤销对其作出的处罚通报,法院认为属另一法律关系,不一并处理。遂判决电装公司向晓慧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抚慰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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