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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总:非公中小企业不得单方制定工资标准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21日01:55  东方早报

  据新华社电 日前,中华全国总工会下发了《关于积极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根据这一意见,中国非公有制中小企业今后在制订员工工资标准时,企业代表要与行业工会或地方工会代表谈判商定,而不能由企业单方制定。

  《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工会要大力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根据行业和企业实际,重点协商行业最低工资标准、工资调整幅度、劳动定额和工资支付办法等。

  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张鸣起表示,近年来,一些地方通过开展行业性集体协商,有效地解决了中小企业工会在平等协商中“不敢谈”“不会谈”,企业方“不愿谈”等突出问题,促进了劳动关系和谐和企业发展,维护了职工权益。

  经过多年来各级工会的努力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设得到长足发展。截至2008年9月,全国共签订行业性工资集体合同8419份,比2007年增长77.3%;覆盖企业6.4万个,比2007年增长10.3%;覆盖职工390万人,比2007年增长39%。

  据了解,目前针对性、实效性较强的行业性工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职工的覆盖面还不大,近三年来,行业性工资集体合同覆盖企业数、覆盖职工数占工资集体合同覆盖企业数、覆盖职工数的比例,均未达到10%。张鸣起表示,制定《指导意见》,加强对各地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不仅非常重要,而且十分迫切。

  “工资是职工的核心经济利益所在,实行工资集体协商,是借鉴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做法,并不搞统一模式,只要有利于劳动关系双方进行平等协商,有利于职工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有利于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都应该提倡。”张鸣起说。

  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

  是指在同行业企业相对集中的区域,由行业工会组织代表职工与同级企业代表或企业代表组织,就行业内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劳动定额标准、最低工资标准等事项,开展集体协商、签订行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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