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华全国总工会20日正式公布了《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意见》。根据这一意见,中国非公有制中小企业今后在制订员工工资标准时,企业代表要与行业工会或地方工会代表谈判商定,而不能由企业单方制定。
“由于这些企业规模小、职工少,工会组织程度低,在进行工资集体协商中,工会干部和职工存在着‘不敢谈’‘不会谈’的问题,在这些企业单独开展工资集体协商难度大。”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张鸣起在解释这一意见出台的背景时说。
根据这一意见,参加工资集体协商的职工方代表由行业工会选派,其中首席协商代表一般由行业工会主席担任。未组建行业工会的,职工方代表由行业所在区域工会选派,首席代表可由所在区域相应一级的工会主席担任,也可由上级工会选派。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