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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首例 孤老车祸身亡 福利院代打官司索赔

  一直在福利院生活的老人遭遇车祸意外身亡。老人没有亲属,福利院以其监护人身份将肇事司机和车主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4万余元。昨日记者获悉,高新区法院日前已审理这起罕见的福利院代孤老打官司索赔案件。据了解,这是我市首例福利院代其院民打官司索要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福利院是否符合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主体资格,成为当事各方的争论焦点。

  案情 孤老死亡 福利院索赔14万

  去年12月11日20时50分,成都高新区居民吴捷驾车经成雅高速公路往成都方向行驶时,与进入高速公路的行人艾荣华发生碰撞,造成艾荣华当场死亡。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死者艾荣华应当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吴捷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对此次事故负次要责任。

  56岁的死者艾荣华的身份较为特殊。据了解,艾荣华先天性双手残疾,11岁时因父母双亡,被雅安市荥经县社会福利院(原荥经县孤儿院)收养。此后,艾荣华在福利院度过了他的大半生,终生未婚,也没有收养儿女,没有直系亲属。

  随后,荥经县社会福利院将吴捷及肇事车主告到成都高新区法院,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了诉讼,要求三者连带赔偿艾荣华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4万余元。

  福利院:损失赔偿费应由我们继承

  作为事业单位的福利院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成为此案争论的焦点。

  为证明自己是艾荣华的合法监护人,该福利院找荥经县民政部门出具证明,证明艾荣华的衣食住行、生养死葬和其发生的一切民事行为事件都由荥经县社会福利院全权负责和处理。

  “这个案件的关键在于福利院是他的实际供养人,因此他死亡产生的一切损失赔偿费用应当由福利院来继承。”荥经县福利院代理律师江林明称,荥经县社会福利院与艾荣华之间已形成了实际上的抚养关系。

  被告:福利院不具备主体资格

  此案开庭时,肇事司机与车主均没有委托代理律师,案件第三人保险公司的代理律师游杰认为,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荥经县福利院根本不具备人身损害赔偿的主体资格。游杰称,本案是一起基于人身损害而产生的民事纠纷案,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遭受侵害死亡赔偿请求权人应是直接受害人的近亲属或扶养人。

  游杰认为,艾荣华的丧葬费已由保险公司支付,而死亡赔偿金作为对死者亲属的补偿,不能作为遗产来认定。福利院提出其是艾荣华遗产的继承机构,是没有依据的。

  此案将择日宣判。

  高新法 本报记者 蔡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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