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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代替儿子转让股权 不是儿签名法院也“认”

  本报讯(陈台荣 记者 李寰 实习生 刘晓娜)“我并没有在股权转让协议上签名,但我的股权却被转让了!”四川某公司的股东袁亮亮向青羊区法院起诉,要求得到他股权的聚宝公司退还股权。记者昨日从成都市中院获悉,法院认定袁亮亮的母亲蒋春容代替儿子签了协议,出于家族企业的特点,法院认定这份协议是有效的。

  蒋春容是四川某燃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她与儿子袁亮亮和儿媳李嫒嫒分别占有公司51%、29%和20%的股权。2007年5月20日,蒋春容以法人代表的名义将一家三口的股份转让给聚宝公司,蒋春容在协议尾部签了她和儿子儿媳三人的名字。一段时间之后,袁亮亮认为转让协议上的签字不是自己亲笔所写,因此要求法院判决转让协议无效。

  青羊区法院一审认为,《股权转让协议》上署名“袁亮亮”的签名系蒋春容代其所签,这份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聚宝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成都中院。

  成都中院审理认为,蒋春容、袁亮亮和李媛媛之间特定的身份关系,足以使聚宝公司确信:蒋能够代表袁亮亮处理其股权转让事宜。蒋家公司是一个以家族成员为股东的有限公司,三名股东之间既有近亲属的身份关系,又有股东、公司管理人员的身份。虽然这份授权委托书上的签名并非袁亮亮本人所签,但聚宝公司出于对蒋的信任,未对袁亮亮的签名进一步审核,并不存在疏忽懈怠的重大过失乃至恶意,因此聚宝公司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已经尽到其所可能尽到的注意义务,据此,对青羊区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予以更改。

  (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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