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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飙车案被告判3年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21日04:06  信息时报

  

杭州飙车案被告判3年
被告胡斌被以交通肇事罪判刑3年。《刑法》中交通肇事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两项罪名受到处罚的力度相距甚远,前者判处刑期仅在3年以下,而后者最高可判死刑。新华社发

  据新华社电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昨日下午对备受关注的“杭州飙车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胡斌有期徒刑3年。

  此前,案发后胡斌亲属与被害人谭卓的亲属已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胡斌亲属已赔偿并自愿补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3.01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7日晚,被告人胡斌驾驶经非法改装的三菱轿车,与同伴驾驶的车辆从杭州市江干区机场路出发,前往西湖区文二西路西城广场。路上,被告人胡斌与同伴严重超速行驶并时有互相追赶的情形。当晚20时08分,被告人胡斌驾驶车辆至文二西路德加公寓西区大门口人行横道时,未注意观察路面行人动态,致使车头右前端撞上正在人行横道上由南向北行走的男青年谭卓。谭卓被撞弹起,落下时头部先撞上该轿车前挡风玻璃,再跌至地面。事发后,胡斌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谭卓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20时55分因颅脑损伤而死亡。事发路段标明限速为每小时50公里。经鉴定,胡斌当时的行车速度在每小时84.1~101.2公里之间,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在城市道路上严重超速行驶,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胡斌案发后虽未逃避法律追究,其亲属也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但胡斌无视交通法规,案发时驾驶非法改装的车辆在城市主要道路上严重超速行驶,沿途时而与同伴相互追赶,在住宅密集区域的人行横道上肇事并致人死亡,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犯罪情节严重,应从重处罚。1分2分3分4分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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