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市场秩序,促进政府采购供应商依法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服务水平,济南市政府采购中心制定了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采购中心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依法进行管理,建立供应商诚信行为档案管理制度与公告制度,便于处理供应商的不诚信行为。考核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是否诚信:参加投标活动的合法性;按照招投标文件及规定时间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按时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提供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合格的产品;按合同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等。
不诚信行为主要有十四种,包括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政府采购中心恶意串通的;向采购单位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在招标过程中与招标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的;开标后擅自撤销投标,影响招标继续进行的;中标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的时间内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的;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非法分包他人的;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擅自在合同履行有效期内降低中标货物配置、技术指标等级或质量等级、更换品牌、弄虚作假等或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无不可抗力因素,拒绝提供售后服务、售后服务态度恶劣、故意提高维修配件价格(高于市场平均价)的;无依据乱质疑、恶意投诉的:一年内两次质疑或者一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或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政府采购中心认定的其他不诚信行为等。
政府采购中心依据获知的不诚信行为信息,经核实后记入不诚信行为档案,并报财政等监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财政部门在济南市市政府采购网、采购中心在济南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站予以公告,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不诚信的供应商。建立供应商不诚信行为档案,对不诚信行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本中心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
(本报记者 王端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