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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释疑 为何没定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院认为被告无主观故意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21日05:58  大众网-齐鲁晚报

  审判长潘波说,法院之所以以交通肇事罪对被告人胡斌定罪,理由是:

  第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人胡斌肇事时没有注意观察前方路面情况而撞上谭卓,撞人后立即踩刹车并下车查看谭卓的伤势情况,随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以及122报警电话,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这一系列行为反映了胡斌肇事时主观上既不希望事故发生,也不放任事故的发生,是一种过失的心态,因此,被告人胡斌的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的主观心态都是过失,但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的,刑法第133条专门规定了交通肇事罪,因此,驾驶交通工具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过失致人死亡的,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而不能适用刑法第115条第2款规定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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