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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复核廉租房资格防止“揩油” 转租廉租房,取消保障资格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21日05:58  大众网-齐鲁晚报

  □记者宋珊珊

  本报7月20日讯 如果存在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等6种情况的将取消保障资格。为了使低收入家庭切实享受到廉租房保障,杜绝不符合条件的家庭浑水摸鱼,青岛近期对廉租房保障资格进行了复核。

  青岛市住房保障中心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在以往的年度审核中,曾发现有些廉租房承租户将承租房转租或转借,甚至隐瞒家庭实际收入骗取承租资格。“去年就发现了100多户,虽然占的比例不大,但也损害了低收入家庭享受廉租房保障的机会。”从7月1日至9月30日,青岛将对上年度末市内四区已纳入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逐户进行跟踪复核,确定其是否继续享受保障、调整保障水平或取消保障资格。

  据了解,这次年度复核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区住房保障部门将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等。这些情况包括: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家庭人均收入超出规定的收入标准的;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规定住房标准的;擅自改变廉租住房房屋用途的;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住房租金的。

  青岛市住房保障中心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青岛市自2001年年底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以来,通过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已对11438户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施了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人均月收入610元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根据政策规定,2009年、2010年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须符合下列条件:家庭成员应具有市内四区城市居民户口,其中至少有一人应达到5年(含)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610元;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含)以下;家庭财产在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4倍(含)以下;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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