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非公有制中小企业 不得单方制定工资标准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21日07:00  三秦都市报

  中国中华全国总工会正式公布《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意见》

  据新华社电 中国中华全国总工会20日正式公布了《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意见》。根据这一意见,中国非公有制中小企业今后在制订员工工资标准时,企业代表要与行业工会或地方工会代表谈判商定,而不能由企业单方制定。

  “由于这些企业规模小、职工少,工会组织程度低,在进行工资集体协商中,工会干部和职工存在着‘不敢谈’‘不会谈’的问题,在这些企业单独开展工资集体协商难度大。”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张鸣起在解释这一意见出台的背景时说。

  2008年1月1日正式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在县级以下区域推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提供了法律依据。

  根据这一意见,参加工资集体协商的职工方代表由行业工会选派,其中首席协商代表一般由行业工会主席担任。未组建行业工会的,职工方代表由行业所在区域工会选派,首席代表可由所在区域相应一级的工会主席担任,也可由上级工会选派。

  企业代表组织,包括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还包括工商联、行业商会等各种企业代表组织。

  根据全总提供的数据,近年来,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设得到长足发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覆盖企业和职工人数每年都有两位数的增长。到2008年9月,中国共签订行业性工资集体合同8419份,比2007年增长77.3%;覆盖企业6.4万个,比2007年增长10.3%;覆盖职工390万人,比2007年增长39%。

  “即使这样,行业性工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职工的覆盖面还不大,近三年来,行业性工资集体合同覆盖企业数、覆盖职工数占工资集体合同覆盖企业数、覆盖职工数的比例,均未达到10%。”张鸣起说。

  他介绍说,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重点,主要是行业最低工资标准、工资调整幅度、劳动定额和工资支付办法等。当前,应重点围绕劳动定额、工时工价标准进行协商,逐步建立和完善劳动定额标准的协商共决机制。

  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

  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是指在同行业企业相对集中的区域,由行业工会组织代表职工与同级企业代表或企业代表组织,就行业内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劳动定额标准、最低工资标准等事项,开展集体协商、签订行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行为。

Powered By Google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9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