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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份合同“打架”交租不及被停电 租户的快餐店无法正常经营,拟起诉房东及管理处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21日07:00  南方都市报

  深城记者 徐佳丽 报道 一份合同约定每月10日前交租,另一份补充协议却约定每月2日前交租,因时间约定不一致,物业管理处根据补充协议强行对租户断电,导致承租人的快餐店无法正常经营。

  昨日中午,在振华路沃尔玛附近经营快餐连锁店的刘先生说,去年9月,他通过物业管理处与房东签订了5年的门面租赁合同,但快餐店营业至今,遭到了房东与管理处共三次强行停电,而7月8日停电后至今未通电。记者来到刘先生的“快仔连锁店”,该店大门紧锁,开门后传来一股刺鼻的味道,冰箱及厨房里的一些食品等已经变质。

  刘先生出示的《房屋租赁合同》显示合同期限为五年,月租6000元,附页注明承租人须在每月10日前交租。“这份合同只是表面上的,实际租金远不止6000元。”刘先生拿出两份收据,一份是两个月押金3万元,一份是月租金1.5万元。此前,刘先生还向管理处缴纳了1494.25元的管理费押金和3000元的水电费押金。

  当事的富益宁物业中泰燕南名庭客服中心的蓝经理拿出一份房屋租赁补充协议,称管理处是根据这份补充协议受房东委托断电的。这份刘先生与房东林女士于今年1月4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中,规定承租方每月2日前必须将租金打进指定账户,否则房东有权委托管理处采取停水断电等强制措施。

  林女士的丈夫吴先生称,刘先生经常无故拖延交租,前两次都是断电后对方才打钱到账户。

  “我没有收到任何催租通知书,也没接到书面的停电通知,管理处就强行断电。”刘先生说,目前,12名员工向他讨要工资要求走人,而这些损失若得不到赔偿,他就起诉房东和管理处。

  ■ 律师评说

  停电前应书面通知

  金卡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的张兴彬律师表示,类似这种“阴阳合同”打架的事情,在法院诉讼中会经常遇到。张律师认为,承租方缴纳的押金就是在资金出现周转不灵情况下的一种担保,房东和管理处在没有退还对方押金的情况下,强行断电的做法不妥,停电前应以书面形式提前告知承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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