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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功率电动车像摩托撞飞同事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21日07:48  南京晨报

  晨报讯 “我买的是电动车,又没有给我发机动车驾驶执照,怎么出了事故,交警就说我的车是机动车呢?”“不是机动车,怎么把我撞得这么重?”昨日,在栖霞区司法局交通事故调解中心,南京某化工厂职工李某与同事周某就交警下发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小伙骑电动车撞飞同事

  据这起事故的肇事者李某介绍,今年2月25日,他骑着电动车与单位同事周某在厂门口发生碰撞,周某当即被李某撞飞。经鉴定,周某脑部受伤,身体多处骨折,为八级伤残。事后,南京市交警七大队认定,李某的行为属驾驶机动车肇事,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警方处理依据是,经司法鉴定,李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超速、超功率等,不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应列入机动车范畴。

  拿到事故认定书,李某吓呆了:“我明明骑的是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能算作机动车吗?我没有机动车驾驶证,那我不是无证驾驶吗?”李某表示,他买的电动自行车出自正规的厂家,也有合格证,他怎么会想到骑这辆车上路会是无证驾驶机动车呢?李某称,电动车的使用说明书和合格证表明,这是一家正规电动车生产企业,其产品性质也是电动自行车。

  负责调解此案的栖霞区司法局交通事故调解室的老冯表示,按照我国《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和2004年颁布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2006年的《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等法律法规,李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无脚踏骑行功能,不符合“应有良好脚踏功能”技术标准;该车设计时速超过了20公里,不符合“时速不超过20公里”这一技术标准;该车电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为1000瓦,不符合“功率不超过240瓦”的技术标准。所以,鉴定报告的结论是,这部电动自行车系机动车。

  老冯解释说: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而李某所骑的电动自行车超出了国家关于电动自行车的技术标准,不属于电动自行车范畴,根据《道路交通法》,如果不属于非机动车,那么便属于机动车。

  “超标”电动车管理有盲区

  李某的电动自行车被定性为机动车后,在车祸中受伤的同事周某申请工伤有了依据。近日,周某向单位提出工伤赔偿申请,并保留了向李某提出法律诉讼的权利。

  负责调解此案的栖霞区交通事故调解员老冯表示,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买到“超标”电动自行车,本身就是受害者,其责任应在生产方和销售方,因为普通消费者不具备识别电动车是否超标的能力。“超标”电动车也带来一系列法律和社会问题。比如,“超标”电动车算作机动车,但目前国家明确规定任何电动车不能上机动车道。如果让它上机动车道,将会导致严重的安全隐患。其次,“超标”电动车算作机动车后,驾驶“超标”电动车者需培训持驾照,车辆报牌,方可上路。而目前交巡警部门并未提供这类车的培训机构和管理规定,那购车者去哪里考证报牌呢?第三,“超标”电动车应买车险,可现在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都没对这类车提供保险服务。

  鉴于“超标”电动车肇事案引发的一系列法律问题,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调解中,无法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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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标电动车属机动车

  常见电动车和电动摩托车等超标“电动自行车”的最高设计车速大都超过了每小时20公里,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无论采取何种驱动方式,只要其技术参数列明的最高设计车速超过20km/h的,可以认定为轻便摩托车;最高设计车速超过50km/h的,可以认定为摩托车。因此,这部分车辆不属于非机动车,而是属于机动车。

  作者:栖司 张楠 冒群/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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