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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事业单位不得投资股票期货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21日08:29  台海网

  福建日报网7月21日讯(海峡都市报记者 郑友贤)明日,《厦门市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开始实施,除特别批准外,事业单位不得从事期货、股票、黄金和房产投资等。

  记者昨日从厦门市财政局获悉,厦门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是指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等方式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包括组建全资企业、合资、合作等投资行为。该办法适用于厦门市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管理,但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除外。

  根据办法,厦门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应当根据单位事业任务的需要,从事相关的企业投资活动,除特别批准外,不得从事以下投资活动:利用财政拨付资金和上级补助资金进行投资;进行期货、股票、黄金和房产投资;认购除国家或国家授权地方下达的指令性任务外的各类债券、金融衍生产品等金融风险投资;进行境外投资;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其他投资行为。

  此外,厦门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业务,有合作方的必须签订投资合作协议,签订前应当征询单位法律顾问或有关专家的意见,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必须取得合法确凿的各类投资凭证,并予以归档或指定专人保管。事业单位应当将对外投资资产的相关信息在财务会计报告和资产报表中充分披露。

  有关人士说,这一管理办法的出台,有利于加强当地对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管理,规范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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