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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原芗城环保局局长贪污受贿 一审获刑11年 贪污受贿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21日08:32  台海网

  福建日报网7月21日讯(海峡都市报记者 杨清竹 通讯员 满荣 玉云)日前,原漳州芗城区环保局局长王某寿犯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被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贪污案中,同案犯吴某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今年49岁的王某寿,在2005年至2008年间,担任芗城区环保局局长。2005年10月,王某寿以尚未成立的“芗城区畜禽粪便处置中心”的名义,从上级环保部门申请10万元的九龙江流域综合整治专项资金。此后,他找到吴某,让他做畜禽粪便制造有机肥项目,并表示会争取到一笔补助款。

  第二年7月,吴某注册成立“漳州市芗城区天佳畜禽粪便处理中心”,实际上并未经营。两个月后,吴某决定不做该项目,表示待补助款下发后与王某寿平分,王未予以反对。

  在这种情况下,王某寿仍通过漳州市财政局将10万元补助款,转到“漳州市芗城区天佳畜禽粪便处理中心”开设的账户。事后,吴某分得补助款53000元,王某寿收下了47000元,并将其中的10000元转送给漳州市环保局污控科科长许某(另案处理)。

  法院还审理查明,2005年至2008年春节前,王某寿分别收受多家单位和个人的现金145998元,为他们牟取利益。其中,王某寿用其中的13000元购买电脑送给省环保局的有关人员。

  芗城法院认为,王某寿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伙同吴某以骗取的手段,非法占有上级部门下拨的公款10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在共同犯罪中,王某寿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王某寿还利用职便收受他人现金145998元,为他人牟取利益,其行为又构成受贿罪。归案后,王某寿、吴某均能积极退赃,加上王某寿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受贿犯罪事实,可减轻、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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